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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6)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与经济工作监督机制。确定经济工作监督项目、开展监督工作,应当认真听取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建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围绕代表议案建议提出的、代表普遍关注的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研。

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情况应当及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有关材料应当及时发送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十六、加强与其他监督的贯通。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充分运用其他各种形式监督的成果,加强信息互通、成果共用,形成监督工作合力。建立健全人大经济工作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巡视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等贯通协调机制。审计查出的经济工作方面的突出问题应当纳入审计工作报告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可以采取聘请研究机构和专家学者参与、委托第三方评估、利用大数据技术等方法,提高经济工作监督效能。

十七、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监督、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等相关工作,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12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批监督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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