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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2023年9月27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织协作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四章        预防化解

第五章        保障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加强矛盾纠纷的源头预防和及时化解,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及有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是指通过和解、调解、公证、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多元方式,依法对矛盾纠纷进行合理衔接、协调联动的预防和化解活动。

第三条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自愿;

(二)尊重公序良俗;

(三)源头防控,预防为主,注重实质性解决矛盾纠纷;

(四)公平、公正,便民、高效。

第四条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应当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化“一中心一张网十联户”基层社会治理机制,完善城乡社区和农村网格服务体系建设,及时预防、排查、疏导、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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