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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2)

第五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法治宣传,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鼓励新闻媒体开展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法律知识和典型案例的公益宣传。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专业人士和有法律工作经历的退休人员等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志愿服务。

第七条 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组织协作

第八条 省建立和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领导机构,统筹协调全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市、州和县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建立健全信息共享、部门会商、联动协作等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形成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合力,依法及时妥善处置,防止矛盾纠纷扩大或者激化。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和化解,属于其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处理。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应当做好解释、疏导、移交工作,引导当事人向有权处理的单位、组织提出申请。涉及多个单位、组织职责范围的,应当由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领导机构明确牵头单位、组织,共同办理。

第十一条 跨行政区域的矛盾纠纷可以提请由负责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领导机构或者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办理。

第十二条 跨部门、跨行业的矛盾纠纷,应当由负有化解职责的国家机关或者具有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协调配合、联动化解。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能力建设,定期研究部署相关工作,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责任,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辖区内公安派出所、司法所、村(居)民委员会和调解组织等,开展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和化解。

村(居)民委员会组织人民调解员、网格长、网格员、联户长、法律顾问等就地预防、排查和化解矛盾纠纷,并引导发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在基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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