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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5)

第三十条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应当加强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开发运用,推进信息化建设。

第三十一条 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和化解人员的选拔、培训机制,组织业务培训,提高职业道德水平,推动矛盾纠纷化解队伍的专业化建设。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人民调解工作,推动人民调解委员会队伍建设。村(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配备1名以上的专职人民调解员,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配备2名以上的专职人民调解员,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配备3名以上的专职人民调解员。

第三十三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吸纳专业化、高素质人才建立专业化调解组织,对知识产权、大数据、金融等专业、行业领域矛盾纠纷开展调解工作。

第三十四条 鼓励设立心理工作室,为矛盾纠纷当事人提供专业的心理辅导、情绪疏解、家庭关系调适等心理疏导服务。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开展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工作中发现的有关矛盾纠纷化解涉及的社会治理问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依法提出司法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依法提出检察建议,行政机关可以通过提出行政复议建议,县级以上信访部门可以通过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追究责任建议等形式,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

第三十七条 承担矛盾纠纷化解职能的单位和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予以通报、约谈、督办,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或者未落实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机制的;

(二)负有化解矛盾纠纷职责,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矛盾纠纷化解申请的;

(三)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或者化解矛盾纠纷不及时的;

(四)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迟报、漏报、瞒报的;

(五)存在重大决策失误和失职失责的;

(六)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义务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一中心一张网十联户”的含义:“一中心”是指通过成立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三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整合社会治理资源,纵横联动、分级化解各类社会矛盾。“一张网”是指将辖区划分为综合网格和专属网格,配备网格长、网格员,整合各方力量,服务网格辖区群众。“十联户”是指将网格中相对集中居住的村(居)民按照十至二十户左右标准划分联防联治服务单元,民主推选联户长,由联户长负责专门联络联系,采集信息、发现风险、化解矛盾、消除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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