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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1997年3月27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31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根据2012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3年9月27日 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章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不得实施或者帮助他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条例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条例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本条例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全省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研究决定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处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和跨部门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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