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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3)

前款所称财物,包括金钱、实物以及代币卡(券)、含有金额的会员卡、网络虚拟财产、礼券、基金、股份、债务免除等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

本条第一款所称其他手段,包括提供各种名义的旅游、留学、考察、房屋使用权、房屋装修、设备设施使用等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受益的手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受、承诺收受或者通过他人收受贿赂,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第九条  经营者对其商品的品牌、性能、功能、质量、来源、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数据流量、配套设施、联名合作和加盟等关联关系、资格资质等,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构评价、伪造物流单据、诱导作出指定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法律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前款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包括:

(一)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技术图纸、技术诀窍、方法或者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技术信息;

(二)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经营信息;

(三)其他商业信息。

经营者通过自行开发研制获得产品技术信息,或者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方式获得该产品技术信息的,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十二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万元。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万元,包括:

(一)最高奖设置多个中奖者的,其中任意一个中奖者的最高奖金额超过5万元;

(二)同一奖券或者购买一次商品具有两次或者两次以上获奖机会的,累计金额超过5万元;

(三)以服务、物品使用等形式作为奖品的,该服务、物品使用等的市场价格超过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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