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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畜禽屠宰条例

(2023年9月27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屠宰场(点)设立、变更与撤销

第三章  屠宰与检疫检验

第四章  产品经营与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畜禽屠宰管理,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屠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畜禽,是指人工饲养的猪、牛、羊和鸡、鸭、鹅。

本条例所称畜禽产品,是指畜禽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颈)、蹄(爪)、皮、尾、翅等。

第三条  本省实行猪、牛、羊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猪、牛、羊屠宰活动,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推行鸡、鸭、鹅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告实行鸡、鸭、鹅定点屠宰的区域。实行定点屠宰的区域,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鸡、鸭、鹅屠宰活动,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的生猪产品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强化畜禽屠宰管理队伍建设,建立完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协调解决畜禽屠宰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畜禽屠宰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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