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畜禽屠宰条例(9)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少数民族食用畜禽的定点屠宰活动,应当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货值金额按照同类检疫合格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畜禽、畜禽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3年10月31日起施行。《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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