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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平安建设条例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5号)

  《甘肃省平安建设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9月27日

 
甘肃省平安建设条例
(2023年9月27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风险防范与矛盾化解
  第三章 重点防控与治理
  第四章 公共安全保障
  第五章 基层治理与社会参与
  第六章 监督与奖惩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甘肃,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平安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平安建设,是指组织和动员全社会力量,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水平,依法防范社会风险,化解矛盾纠纷,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防止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构建共建共治共享格局,保障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
  法律、行政法规对平安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开展平安建设,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与安全,坚持依法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专项治理。
  第四条 开展平安建设,应当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平安建设工作理念、工作体系、工作能力现代化,构建服务、防范、治理、打击、塑造于一体的主动创稳工作新格局,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平安建设的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国家政治安全;
  (二)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和公共安全保障体系;
  (三)健全基层社会治理机制;
  (四)防范社会风险、化解矛盾纠纷;
  (五)预防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六)推进网络综合治理;
  (七)加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
  (八)开展平安创建活动;
  (九)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平安建设任务。
  第六条 省、市(州)、县(市、区)承担平安建设协调职责的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平安建设的决策部署,推动落实上级和同级党委、政府工作安排和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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