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甘肃省平安建设条例 (10)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健全落实村(居)务、财务公开制度,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加强村(居)民议事平台建设,创新群众协商议事形式和活动载体,全面推进村(居)民自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第五十九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和工作特点,通过多种方式做好平安建设相关工作,依法维护职工、未成年人、妇女、残疾人等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和基层社会治理,协助开展纠纷化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社区矫正、社会帮教、心理疏导、应急处置等平安建设工作。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发挥行业自律功能,引导会员参与平安建设,协助主管部门建立行业公共安全风险评估、化解和管控机制,防范化解行业风险。
  第六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基层治理体系,指导推动和鼓励支持物业服务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参与平安建设工作。
  物业服务人应当依法做好物业服务区域内安全防范和管理服务工作,协助公安机关和其他相关单位做好社区治理、治安巡查、矛盾调解、公益宣传等平安建设工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做好社区建设工作,化解矛盾纠纷、维护业主权益、参与社区治理。
  第六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参加平安建设志愿服务活动,协助开展矛盾纠纷化解、社会治安巡逻、平安法治宣传、应急处置救援、特殊群体关爱、提供法律服务等工作。
  参与平安建设志愿服务活动受到恐吓威胁、滋事骚扰、攻击辱骂、财产损失以及其他伤害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十三条 公民应当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增强自我防护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家庭应当弘扬传承传统美德,教育未成年人遵纪守法,促进家庭和邻里关系和谐。
  鼓励公民举报违法犯罪行为,支持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对见义勇为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奖励和保护。
  第六十四条 承担平安建设协调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基层平安创建机制,组织开展地区平安创建、行业平安创建、单位平安创建、家庭平安创建活动,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平安建设工作。
  省级承担平安建设协调职责的机构应当定期对符合创建标准的平安建设示范市(州)、县(市、区)进行通报、命名、授牌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章 监督与奖惩

  第六十五条 省级承担平安建设协调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平安建设考核评价制度,制定完善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强化考核评价结果运用,落实平安建设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领导责任制。

总共11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