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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平安建设条例 (2)
  (二)指导本辖区内平安建设工作;
  (三)组织、指导实施平安建设相关法律法规;
  (四)掌握平安建设动态,定期分析平安建设形势,提出深化平安建设的政策建议;
  (五)组织开展平安建设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考核奖惩等工作;
  (六)总结和推广平安建设经验,推进平安建设理论研究和实践创新;
  (七)协调处理平安建设其他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平安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履行平安建设相关职责,将平安建设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平安建设实行领导责任制。各级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平安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平安建设工作直接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平安建设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九条 平安建设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工作职责,明确工作目标,确定工作任务、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与平安建设深度融合,深化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和应用,推进交通、警务、消防、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生态环保等平安建设重点领域的智能化建设,依托现代信息技术赋能社会治理,提升平安建设智能化、信息化水平。
  承担平安建设协调职责的机构应当积极推进平安建设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推动平安建设信息化管理平台与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智能安防小区管理平台以及有关单位社会治理数据信息及时、有效、安全对接,依法加强信息数据规范管理,实现信息资源的安全共享和深度挖掘利用,提升预测预判预警社会风险的能力。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平安建设合作与交流,在信息共享、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矛盾风险防范与化解等方面加强协作,可以共同建立跨行政区域的平安建设协同发展工作机制,促进区域平安一体化建设。
  第十二条 承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协调联动、集约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推动工作联动、问题联治、平安联创。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开展平安建设宣传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平安建设宣传,普及平安建设知识,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第二章 风险防范与矛盾化解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国家安全宣传教育,加强意识形态安全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阵地建设和管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坚决防范和抵制不良思想文化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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