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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平安建设条例 (4)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建立社会心理疏导、危机干预机制,健全社会心理服务网络,培育专业心理服务人才队伍,开展社会心态监测、心理健康指导、心理咨询服务等活动,加强心理健康知识宣传,推动社会心理服务和教育进学校、进社区、进单位、进家庭,预防和减少个人极端案事件发生。
第三章 重点防控与治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养老和儿童福利机构、医院、公园、文化娱乐场所、大型商业中心、工业园区、机场、车站、公交、地铁、铁路沿线、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重要场所的管理或者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配备安防人员和设施设备,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第二十六条 司法行政、公安、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刑满释放人员、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流浪乞讨人员等的服务与管理,建立健全政府、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服务管理体系,落实教育矫正、安置帮教、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困难帮扶、医疗救助、心理疏导等措施,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发生。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建立健全常态化扫黑除恶工作机制,完善司法机关与监察机关涉黑涉恶案件和线索双向移送制度,依法惩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线索,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对新型网络犯罪、涉众型侵财、侵害未成年人、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突出违法犯罪,明确牵头部门及相关部门单位职责任务,健全落实监测预警、信息共享、防范处置、联席会议、协同联动等制度,开展专项治理。
  第二十九条 网信、公安、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网络安全管理和防护工作,开展网络违法信息巡查和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加强对网络运营者的监督管理,预防和打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
  网络运营者应当履行网络安全主体责任,落实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和等级保护制度要求,制定网络安全应急预案,保障网络数据安全和用户信息安全,防范网络安全风险。
  网络使用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编造、传播违法有害信息或者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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