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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平安建设条例 (6)
  公安、教育、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协助做好流动人口相关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依法采集、登记、核查相关信息,落实和完善治安防范措施,排查整治安全隐患。
  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排查出租屋治安隐患,采集、核查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相关信息。
  出租人应当依法申报出租屋信息,保障出租屋设施安全,及时排除或者督促承租人排除安全隐患,发现承租人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现代移动通信、人工智能、人脸识别等新技术和网络直播、数字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新经济的安全监管,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分析研判,建立相应的全流程防范监管机制,督促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邮政、金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加强对共享单车、共享租车、网约车、智能联网汽车等新业态企业和外卖餐饮、电子商务等相关网络平台、企业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和处置新型风险。
  网约车、外卖餐饮、物流快递等相关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加强对驾驶员、配送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提高新型风险识别和预警能力。
  第三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内部安全保卫组织建设,依法建立健全内部安全保卫制度,加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加强重要部位安全保卫,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安全教育,及时处置安全隐患。
  公安机关依法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第三十九条 承担平安建设协调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突出问题重点治理和挂牌整治机制,对案件高发、隐患突出的地区、领域和行业进行重点治理,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实施挂牌整治。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突发事件联动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分级响应、区域协作和部门联动,畅通与专业机构、新闻媒体、社会公众之间的信息传递和交流渠道,全面、准确、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做好应对处置工作。
第四章 公共安全保障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公共安全保障体系,完善公共安全源头预防、隐患排查、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机制,全面提升公共安全效能,提高公共安全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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