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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平安建设条例 (8)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疫情监测,强化疫情报告,及时发现疫情风险,防范化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
  第四十八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主办者、承办者依法负责承办活动的安全,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管理者依法负责活动场所及设施的安全。
  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根据安全需要组织相应警力,维持活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突发治安事件,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相关安全工作。
  第四十九条 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事故多发地段和存在交通安全隐患路段的排查整治,强化对重点运输行业、重点车辆源头管控,定期对运输行业开展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铁路护路联防机构应当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铁路护路联防工作,开展铁路沿线治安整治活动,管理专职铁路护路联防队伍,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第五十条 物流寄递企业应当落实持证经营、实名收寄、收寄验视、技防安检、从业人员登记等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内部安全管理措施。寄件人或者其委托人办理寄递业务时应当配合检查,拒绝接受验视或者安全检查的,物流寄递企业不得收寄,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交通运输、邮政、公安等部门报告。
  交通运输、邮政、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物流寄递企业执行安全管理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打击利用物流寄递渠道进行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协调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突发事件。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监管,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
  第五十二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消防法律法规宣传,定期组织开展消防隐患排查整治,预防减少火灾危害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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