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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平安建设条例 (9)
  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公众聚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住宅小区等的主要出入口、电梯口、疏散门、安全出口等,应当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标识,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加强防灾减灾抗灾救灾能力建设,提高抵御自然灾害的综合防范能力,有效防范和减轻灾害风险。
  应急管理、发展和改革、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地震、气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自然灾害风险调查评估、监测预报预警,做好灾害防御、应急准备、紧急救援、转移安置、生活救助、卫生防疫、灾后重建等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规范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完善体育场馆、会展场馆、公园绿地和人防工程等场所应急使用功能,开展防灾减灾、冗余设施和空间的复合利用,完善平战转换机制,提高应急使用效能。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多层次公共安全风险分担机制。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风险预警、风险防控、事故调查等工作,协助出险单位完善风险隐患整改措施。
第五章 基层治理与社会参与

  第五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机制,科学划分网格,建立网格服务管理事项准入审核机制和信息化管理平台,提升网格治理效能,发挥在平安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网格员的选用退出、教育培训、绩效考核、日常管理等工作,建立健全信息收集、问题发现、任务分办、协同处置、结果反馈等工作机制,督促指导网格员认真履行基础信息采集、社情民意收集、安全隐患排查、矛盾纠纷化解、政策法规宣传等职责。
  第五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综合管理、统筹协调、行政执法和应急处置等职责,组织落实本辖区内社会治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健全自治机制,组织动员辖区各单位、各类组织及公众参与基层治理工作,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促进基层和谐稳定。
  第五十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平安建设工作,加强群防群治、联防联治机制建设,推动平安建设相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组织引导村(居)民参与平安建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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