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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10)

第三十七条 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人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非银行企业法人,其中主要出资人须为汽车整车制造企业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前款所称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数额最大且出资额不低于拟设汽车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资人。

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中至少应当有1名具备5年以上丰富的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或为汽车金融公司引进合格的专业管理团队,其中至少包括1名有丰富汽车金融从业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1名风险管理专业人员。

第三十八条 非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近1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作为主要出资人的,还应当具有足够支持汽车金融业务发展的汽车产销规模。

(二)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作为汽车金融公司控股股东的,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40%。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作为汽车金融公司控股股东的,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五)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作为汽车金融公司控股股东的,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40%(含本次投资金额);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六)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三十九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除应具备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作为主要出资人的,还应当具有5年以上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

(五)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

第四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人:

(一)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二)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

(三)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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