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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15)

前款所称主要出资人须为境内外金融机构或主营业务为提供适合消费贷款业务产品的境内非金融机构。

第五十九条 金融机构作为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5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的从业经验;

(二)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不低于6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信誉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六)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七)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八)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

(九)境外金融机构应对中国市场有充分的分析和研究,且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金融机构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一般出资人,除应具备前款第三项至第九项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第六十条 非金融机构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近1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二)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作为消费金融公司控股股东的,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40%。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信誉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六)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40%(含本次投资金额),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非金融机构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一般出资人,除应具备前款第二、四、五项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二)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第六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消费金融公司的出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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