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16)
(一)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二)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
(三)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四)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五)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六)代他人持有消费金融公司股权;
(七)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八)存在严重逃废银行债务行为;
(九)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
(十)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查处,造成恶劣影响;
(十一)其他对消费金融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第六十二条 申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应当遵守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下列内容:
(一)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二)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三)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消费金融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限制或禁止消费金融公司与其开展关联交易,限制其持有消费金融公司股权的限额等,并可限制其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四)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批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责令转让、涉及司法强制执行或者在同一出资人控制的不同主体间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形除外;
(五)主要股东应当在必要时向消费金融公司补充资本,在消费金融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
(六)主要股东承诺不将所持有的消费金融公司股权质押或设立信托。
第六十三条 消费金融公司至少应当有1名具备5年以上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并且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消费金融公司全部股本15%的出资人。
第六十四条 消费金融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六十五条 筹建消费金融公司,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六十六条 消费金融公司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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