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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条例(2)

申请人未取得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的,不得开展建设活动。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建设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注册登记证书等有效证件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投资性质、使用功能、地理位置以及周边环境说明文件;

(四)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1:2000地形图或者1:500总平面图;

(五)建设项目整体规划设计方案;

(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国家安全机关受理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申请后,应当按照有关规范、标准,对建设项目的选址、用途、整体规划设计方案等是否符合国家安全要求进行审查。

第十条 国家安全机关发现申请事项直接关系重要国家机关、国防军工单位和其他重要涉密单位以及重要军事设施所属单位重大安全和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十一条 国家安全机关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对涉及的专业领域问题,可以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和部门会商。

第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自受理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形作出决定:

(一)符合维护国家安全要求的,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二)不符合维护国家安全要求,但通过采取国家安全防范措施可以消除安全隐患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提出建设项目在设计、施工、使用等方面的安全防范要求,并在申请人将国家安全防范措施方案报国家安全机关审查同意后,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三)不符合维护国家安全要求,且不能通过采取国家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国家安全机关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州)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的理由。

第十三条 申请人取得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的,应当按照确定的事项开展建设。

申请人需要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由该机关对申请变更的事项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需要采取国家安全防范措施,设置相关设施、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其与建设项目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所需费用纳入建设工程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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