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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运营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

交办公路〔2023〕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我部组织编制了《公路运营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3年10月8日



公路运营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一条 为指导各地科学准确判定公路运营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公路运营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工作。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极易导致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且危害性大或者整改难度大,需要封闭全部或部分路段,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公路管理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

第四条 公路运营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分为在役公路桥梁、在役公路隧道、在役公路重点路段、违法违规行为四个方面。

第五条 在役公路桥梁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桥梁技术状况评定为5类,尚未实施危桥改造且未封闭交通的。

第六条 在役公路隧道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隧道技术状况评定为5类,尚未实施危隧整治且未关闭隧道的。

第七条 在役公路重点路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路侧计算净区宽度范围内有车辆可能驶入的高速铁路、高速公路、高压输电线塔、危险品储藏仓库等设施,未按建设期标准规范设置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

(二)跨越大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高速铁路的桥梁以及特大悬索桥、斜拉桥等缆索承重桥梁,未按建设期标准规范设置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

第八条 在《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的公路范围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相关单位和个人违法从事采矿、采石、采砂、取土、爆破、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作业,以及违法设立生产、储存、销售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危及重要公路基础设施安全的;

(二)相关单位和个人违法从事挖掘、占用、穿越、跨越、架设、埋设等涉路施工活动,危及重要公路基础设施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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