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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办法》的通知(2)

  5.确定并公布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最终名单。

  (五)评估方法。采用定量评估指标计算参评保险公司的系统重要性得分,并结合其他定量和定性信息作出监管判断,综合评估参评保险公司的系统重要性。

  (六)参评保险公司范围。若某保险公司满足下列任一条件,则应纳入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范围:

  1.年度合并资产负债表期末资产合计在所有保险公司中排名前10位。

  2.曾于上一年度被评为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

  (七)数据收集。金融监管总局每两年根据本办法制作数据报送模板和数据填报说明。数据填报说明包含各级指标及定义、模板较上次的变化等内容。参评保险公司于评估年度6月底之前填写并提交上一会计年度数据。金融监管总局进行数据质量检查和数据补充修正,及时与中国人民银行共享参评保险公司的监管报表、填报数据和其他相关信息。

  (八)系统重要性得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在完成数据收集后,计算参评保险公司系统重要性得分。每家参评保险公司某一具体指标的得分是其该指标数值除以所有参评保险公司该指标的总数值,然后用所得结果乘以10000后得到以基点计算的该指标得分。各指标得分与相应权重的乘积之和,即为该参评保险公司的系统重要性得分。

  (九)阈值。得分达到或超过1000分的保险公司纳入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初步名单。

  (十)监管判断。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根据业务扩张速度、业务集中度、公司治理等定量或定性辅助信息,提出将系统重要性得分低于1000分的参评保险公司加入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名单的监管判断建议。

  使用监管判断应有较高的条件,仅在个别情况下可改变根据系统重要性得分确定的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初步名单。

  (十一)名单确定和披露。评估年度8月底之前确定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初步名单、相应保险公司的系统重要性得分、监管判断建议及依据,按程序审定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发布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名单。

  (十二)信息报送与披露。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应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制定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统计制度,按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相关统计数据。入选的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应于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通过公开渠道披露本办法第十五项至第十八项规定的上一会计年度各项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

  (十三)评估流程与方法的审议和调整。保险行业发生显著变化、现有评估流程与方法不能满足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实际需要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可对本办法规定的评估流程与方法进行必要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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