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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

应急〔2023〕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监局各省级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提高安全评价服务质量,推动安全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严守安全底线、法律红线和道德准线,构建“企业主体负责、机构诚信执业、部门协同监管、行业自律管理、社会公众监督”的综合管理体系,切实发挥安全评价对事故预防的支撑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严格源头管控

(一)严格评价机构准入管理。一是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可机关)要推动将安全评价行业发展纳入地方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构建与安全生产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安全评价服务体系。二是资质认可机关要审慎处理评价机构资质认可事项改革,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依据,不得通过授权、下放等方式将资质认可权限交由下级有关部门实施,确保守土有责、守土尽责。三是资质认可机关要建立已注销、撤销、吊销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录库并主动向社会公开,上述主体异地申请或再次申请评价资质时要依法依规严格把握。

(二)严格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一是严格核查安全评价从业人员专业能力和资格条件。利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相关平台严格核查安全评价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学历学位和专业技术职称等信息,发现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线索的,按照“谁培训、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移送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涉事机构和人员责任。二是严厉打击出租出借资格证书行为。把社会保险、个人缴税记录、工资流水等作为认定专(全)职安全评价从业人员的重要参考,严防通过异地缴纳多份社会保险挂靠有关证书的行为。三是严密防范利用从业人员频繁流动套取评价资质行为。对出现安全评价从业人员频繁变更从业机构情形的,资质认可机关要跟进安全评价机构资质保持情况,开展定向核查,加强对用于资质申请、资质保持的专(全)职安全评价从业人员的动态监管。四是严禁违规设置安全评价从业人员执业障碍,不得将注册管理、继续教育、指定培训等作为认定专(全)职安全评价从业人员的前置条件,与安全评价机构签订合法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的各类技术人员均可依法开展与其专业能力相匹配的评价活动、参与评价报告编写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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