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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2)

(三)严格评价事项法定派生。一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确定法定安全评价范围和评价机构资质认可范围。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安全评价机构开展技术服务的,应当依法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市场主体承担,切断评价机构与企业的非法利益关联。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选择特定评价机构从事其他评价评估类中介服务事项。三是对未纳入政务服务领域中介服务清单的非法定安全评价事项,按照“谁要求、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开展,不得转嫁市场主体承担。对企业为提高自身安全生产水平主动开展的安全评价事项,由企业自行组织。

二、严格过程管理

(四)实施安全评价报告公开。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部分,要按规定进行脱密处理。一是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将上季度完成的法定安全评价报告在本机构网站上公开。二是鼓励各类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主动向社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作为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参考。

(五)强化分支机构属地监管。对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要实行全流程、一体化管理。一是安全评价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分支机构执业时必须满足《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业务范围专业能力配备要求。二是要将分支机构专业能力配备保持情况和执业情况纳入其所在地监管范围。三是安全评价机构应建立健全覆盖分支机构、外聘专家、第三方支撑单位的过程控制管理体系,形成可追溯的评价过程完整档案。

(六)严格评价资质动态管理。资质认可机关应当按照《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将其认可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保持情况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在开展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安全评价机构出具失实安全评价报告的,延伸检查其资质保持情况。因人员变动、场所变更等因素不满足资质条件的,不得开展安全评价业务,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要依规核减其资质范围或撤销其安全评价资质并向社会公告,严防安全评价机构违规运行。

(七)实施安全评价信用管理。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相关要求,实施安全评价领域信用管理。一是资质认可机关要依法依规建立并实施安全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信用激励惩戒和信用修复等制度。二是应急管理部将依托汇总的安全评价机构、从业人员、评价报告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完善安全评价机构信息查询系统,搭建安全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监管平台。三是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鼓励由第三方实施安全评价机构信用评定制度,强化信用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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