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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3)

(八)强化安全评价行业自律。鼓励行业协会、学会制定行规行约、团体标准,规范执业行为,培育健康行业文化;鼓励安全评价机构组建行业自律联盟,向社会公开诚信承诺,自觉抵制恶意竞争等不良行为。

三、严格责任落实

(九)落实建设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一是建设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第三方开展安全评价时,要如实提供基础资料,落实整改建议,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因建设单位、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资料不完整、不真实而导致安全评价报告失实的,由建设单位、生产经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二是建设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未按规定重新进行安全评价的,应当对产生的相关后果负责。三是建设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法定评价项目以捆绑招标、打包委托等形式交由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实施;在与安全评价机构签订的合同中,不得将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许可作为合同约定条款,不得将评价结论合格作为履约支付条款。四是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自行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建设单位,对评价内容和结论负责。

(十)落实安全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直接责任。一是安全评价机构要如实向委托方反映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出具客观公正的评价结论,对安全评价报告和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二是安全评价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安全评价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过程控制负责人、项目组组长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加强对安全评价活动的管理和评价报告质量的把控。四是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应组织现场勘验,全过程参与安全评价报告编制工作。项目组组长和负责勘验人员要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工作,如实记录现场勘验情况,并留存现场图像影像等证明资料。

(十一)落实项目审查和许可部门把关责任。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中,有关部门发现安全评价报告存在虚假、失实等违法违规情形的,安全评价报告不予采信,有关行政许可不予通过。同时,依据行业规定和管理规范,认定其违法违规事实和情形,并作出定性描述,依法依规实施或移送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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