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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4)

四、严格违法查处

(十二)从严处罚违法行为。一是安全评价机构在一年内发生2次(含)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进行重点监管。二是安全评价机构出具失实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失实情形认定见附件1)的,责令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经资质认可机关验收通过后方可继续开展安全评价业务。三是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报告(评价报告虚假情形认定见附件2)的,由资质认可机关依法吊销其资质并向社会公告,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按规定将安全评价机构和有关责任人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十三)完善查处衔接机制。一是资质认可机关要完善安全评价违法行为线索移交和立案查处机制,建立资质认可与行业安全监管、行政执法等内设机构联动工作机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串通弄虚作假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发现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资质认可机关及监管部门发现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报告的,要及时通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部门,重新审核建设单位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条件,防止申请主体利用虚假、失实评价报告骗取许可。三是生产经营单位利用虚假安全评价报告获得安全生产相关许可的,相关部门在依法撤销许可决定的同时,对涉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评价机构和责任人员依法实施处罚。

(十四)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社会公众对安全评价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社会公众通过安全生产举报系统等渠道转来的相关问题线索,要及时调查处理,对查证属实的,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鼓励媒体依法依规挖掘正反面典型,强化对安全评价服务行业的舆论监督。

五、加强组织实施

(十五)完善制度保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完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及配套制度,不断健全安全评价技术标准体系,鼓励各地结合监管实际,出台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标准规范,为安全评价机构执业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十六)加强政策引导。分行业领域培育一批规模大、实力强、信誉好、专业化程度高的示范机构。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开展安全评价基础理论研究、三维场景构建、风险评估建模等,持续创新评价方法,推动安全评价技术方法迭代升级。

(十七)提高监管效能。资质认可机关要对法定安全评价报告开展常态化复核,定期抽查评价机构资质保持和过程控制管理落实情况;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监管”手段,采用卫星定位、人脸识别、电子围栏等技术手段,提高监管效能,推动监管执法信息的互联互通。加强对资质认可机关的综合评估,对安全评价弄虚作假问题多发频发、资质认可把关不严、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急管理部将视情采取通报、约谈、暂停其资质认可权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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