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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2)

3.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办理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要做到依法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切实防止片面注重“严”或者片面强调“宽”的倾向。对认罪认罚、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的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依法从宽处理的同时,依法从严打击主观恶性大、严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破坏市场环境的犯罪。要注意结合形势发展变化,全面准确把握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中从严和从宽的政策导向。

4.坚持高质效检察履职办案。要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涉民营企业案件,做到检察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于公平正义。要时刻绷紧“严格依法”这根弦,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和法的精神,恪守职能边界,协力建设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司法公正、守法诚信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

二、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更好为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提供法治保障

5.持续做优刑事检察,依法惩治影响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相关犯罪。重点打击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非法高利放贷、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涉黑恶犯罪,依法惩治金融诈骗、合同诈骗、串通投标等扰乱市场秩序犯罪,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依法惩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市场准入、金融监管、招商引资、项目审批、土地征用、财税补贴等职务便利实施的索贿受贿犯罪,坚决打击各类商业贿赂的行为,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推动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加大检察侦查工作力度,依法侦办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等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职务犯罪案件。

6.坚持标本兼治,依法惩治和预防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犯罪。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特别是民营企业高管、财务、采购、销售、技术等关键岗位人员实施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以及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侵害企业利益犯罪。注意结合案件办理,帮助民营企业去疴除弊、完善内部治理,营造诚信廉洁的企业文化氛围。及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司法实践中办理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相关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定罪量刑标准、法定从宽从严情形的认定、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以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把握等问题予以明确,统一司法标准。

7.精准开展民事检察监督,保障民营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加强涉民营经济案件的民事检察监督,强化对守约诚信行为的保护力度,稳定投资人预期,保障交易安全。依法惩治虚假诉讼行为,纠正错误生效裁判、调解,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强化民事执行活动监督工作,最大限度减少对涉案企业不利影响。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与人民法院、行业商会等部门机构的沟通,注重发挥民事检察和解的功能作用,加强涉民营企业经济案件预防和化解矛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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