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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5)

四、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确保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18.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融资过程中涉嫌违法犯罪的,要从经济安全、公共利益、市场秩序等方面全面、准确、合理认定社会危害性,综合考虑政策调整、经营不善、市场风险等市场主体意志以外的因素。要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改革探索出现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合法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的界限、正当融资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界限、不正当经济活动与违法犯罪的界限。对于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罪与错界限不清的,要加强研究分析,注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依法慎重妥善处理。

19.严格把握涉生产经营类犯罪的认定标准。要准确认定合同诈骗罪主客观方面,既要严格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法定情形,又要注重从项目真实性、履约能力、履约行为表现、未履约原因等因素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要依法准确适用非法经营罪,对民营企业的经营行为,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作出明确禁止性规定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请示。对民营企业为开展正常经营活动而给付“回扣”“好处费”行为,既要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讲政策、给出路,又要防止片面强调保护企业经营而放纵犯罪。

20.准确把握民营企业多发犯罪的认定标准。针对司法实践中民营企业常见多发的非法集资类、贷款类、涉税类等犯罪,要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注重实质判断和全面判断,综合考虑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是否造成重大损失以及资金流向、行为手段是否异常等因素,客观评价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必要性,准确定性处理。

五、加强组织领导,提升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能力水平

2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各级检察机关要把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作为当前和今后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建立健全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长效机制,积极依靠党委领导、争取政府支持,加强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部门协调配合,落实“两院”工作交流会商机制,注重发挥工商联等部门作用,形成工作合力。上级检察机关要深入研究分析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对下指导,及时出台具体措施,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下级检察机关对于在办理涉民营企业犯罪案件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必要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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