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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3年10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

(2023年10月24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三章 实施措施
  第四章 支持保障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传承和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凝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磅礴力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共同缔造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国家在全体人民中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培育和增进对中华民族和伟大祖国的情感,传承民族精神、增强国家观念,壮大和团结一切爱国力量,使爱国主义成为全体人民的坚定信念、精神力量和自觉行动。
  第三条 爱国主义教育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爱国和爱党、爱社会主义相统一,以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为着力点,把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为鲜明主题。
  第四条 爱国主义教育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健全统一领导、齐抓共管、各方参与、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第五条 爱国主义教育应当坚持思想引领、文化涵育,教育引导、实践养成,主题鲜明、融入日常,因地制宜、注重实效。
  第六条 爱国主义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中国共产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团结奋斗的重大成就、历史经验和生动实践;
  (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五)国旗、国歌、国徽等国家象征和标志;
  (六)祖国的壮美河山和历史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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