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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条例


(2023年8月16日南京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3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体系与能力建设

第三章 传承与文化传播

第四章 创新与融合发展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建设中医药强市,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江苏省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以人为本、守正创新、增强能力、广泛受益的原则,发挥金陵医派等地方中医流派的特色优势,促进中西医协同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中医药需求。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中医药服务、管理和保障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职中医药管理人员,将中医药工作纳入政府考核评价范围,建立中医药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采取措施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条件和保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辖区内中医药的推广、应用,发挥中医药在基层健康服务中的作用。

第五条 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药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绿化园林、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大数据管理、体育、医疗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

第六条将中医药文化纳入文化强市建设,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提升公众的中医药健康文化素养,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中医药的氛围,增强民族自信和文化自信。

每年立春、立夏、立秋、立冬节气周为本市中医药文化宣传周。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南京都市圈、长三角区域中医药协同发展,建立健全跨区域中医药发展合作交流机制,推动中医药资源共建共享、信息互联互通。

第八条 中医药学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发挥作用,加强行业自律,依法开展学术交流、标准制定、技术推广、人员培训等活动。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助、投资等方式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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