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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条例(2)

第二章 体系与能力建设

第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区域卫生健康发展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优先发展,统筹中医医疗机构布局,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建设分工明确、功能互补的中医药服务体系,提供覆盖全民和全生命周期的中医药服务。

第十条支持中医医疗机构创建国家级、省级中医类医学研究中心、医疗中心和特色中医院,建设中医和中西医结合重点专科,发挥优质中医药资源的辐射引领作用。

支持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举办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推进中医医疗机构能力建设。

支持构建区域中医医疗联盟,促进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互通共享。

中医医疗机构配备医务人员应当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

第十一条 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

(一)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建设中医经典病房;

(二)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治未病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提供治未病服务;

(三)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设置中医老年病科;

(四)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设置中医康复(医学)科,康复医院设置传统康复治疗室;

(五)加强老年友善中医医疗机构建设;

(六)加强中药鉴别、中药饮片炮制等知识与技能培训;

(七)加强医护人员中医药知识与适宜技术技能培训,探索开设中医护理门诊;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二条 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老年病医院、传染病医院以及其他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促进中西医协同发展:

(一)建立中西医协同发展机制和多学科诊疗体系,将中西医联合查房、会诊纳入医院管理制度;

(二)设置中医药科室和中医床位,其中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中医床位数不少于本机构总床位数的百分之五,床位数八百张以下的不低于四十张;

(三)加强临床科室中医类别医师配备,开展中西医联合诊疗;

(四)加强中医药科室与健康体检科室协调配合,推动中医融入健康体检;

(五)对非中医类别医师、护士等开展中医药专业知识培训,使其具备本科室专业领域的常规中医诊疗、中医护理能力;

(六)根据医院条件设置中药房、中药制剂室,提供中药药事服务和中药制剂;

(七)统筹优化并差别化实施中医临床科室绩效考核,鼓励和引导提供中医药服务,中医药处方在医院处方的占比以及出院患者中医药治疗参与率符合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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