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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条例(3)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三条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依法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发展具有中医药特色的专科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站)等医疗机构以及医养结合机构,提供多层次、多样化中医药服务。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参照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加强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促进中西医协同发展。

社会力量举办二级以下中医医院、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区域卫生健康发展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不作布局和数量限制。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等级评审、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第十四条 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

(一)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馆(阁)等中医药综合服务区建设;

(二)将中医药服务融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方案,推进家庭医生团队提供中医药服务;

(三)将中医医师纳入基层卫生骨干人才遴选重点范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中医类别医师占医师总数的比例符合有关规定;

(四)推动各区、江北新区建设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基地、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开展常态化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支持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参加系统的中医药知识和技术培训,在学习时间、薪酬待遇等方面予以保障。支持中医类别医师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采用与其专业有关的西医药技术方法。

第十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纳入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立健全中西医协同机制、中医药参与应急救治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中医药应急资源储备和基地建设,将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纳入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发挥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的独特优势和作用。

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和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院前急救等公共卫生服务的机构,应当合理配置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采用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开展公共卫生服务。

第十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中医药服务数字化建设,依托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全市智慧医疗平台推动中医药大数据一体化建设,实现跨机构跨部门跨地区的中医药数据共享应用、分级诊疗等智能交互。

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将中医药信息化建设纳入医院建设规划,推进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智慧化、数字化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支持运用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提供中医远程医疗、移动医疗、数字医疗等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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