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条例(4)
第三章 传承与文化传播
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研究金陵医派等地方中医流派传承脉络,挖掘、整理、传承学术思想、临床诊疗经验和传统技术,建立健全著名中医药专家学术传承制度,推进中医流派传承工程,培育金陵医派等中医品牌。支持中医流派在临床应用、科学研究、学术推广、人才培养、文化建设和对外交流等方面发挥作用。
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和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鼓励金陵医派等具有地方特色的中医药项目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加大保护和扶持力度。
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金陵医派名录,向社会公布,并适时更新调整。
第十九条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掘整理、研究、鉴定金陵医派等具有地方特色的古代经典名方、民间验方、秘方、有独特疗效的传统诊疗技术,以及老药工和名老中药专家传统中药鉴定、炮制技术。
抢救濒临失传的珍稀和珍贵古籍文献,建立中医药古籍数字图书馆,推动中医药古籍文献、传统诊疗方法和技术的数字化保护。加强中医药文物古迹、老字号、名医故居以及其他有价值的历史遗存的保护和利用。
推进市级中医药文化发展专家智库建设,加强中医药文化研究,阐释中医药文化时代内涵。
第二十条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遴选金陵医派等中医药学术传承项目和传承人,支持建设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为传承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传承人应当开展传承活动,收集整理并妥善保存有关学术资料,培养后继人才。对完成跟师学习的优秀中医医师,在职称评定、评优评先等方面优先考虑。
健全完善中医药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有机结合,师承教育贯穿始终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体系。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开展师承教育以及投入情况,纳入大型医院巡查、绩效考核内容。
第二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中医药博物馆等中医药文化体验场所建设,支持开发创作具有地方特色的中医药文化科普创意产品和文艺作品,开展中医药文化科普宣传活动。
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体育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中医药健康公益宣传、知识讲堂、学术交流、产品展览、服务体验等中医药文化活动。
第二十二条推动中医药文化贯穿国民教育始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采取措施,指导中小学校开展通俗易懂的中医药知识科普教育,推广中医传统体育保健项目,鼓励建设中医药文化特色学校、开设中医药兴趣课程、组织开展中医药研学游学,提高中小学生对中医药的认知度。加强老年大学中医药健康教育课程设置,支持中医医疗机构等参与老年教育。
总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