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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条例(5)

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推进金陵医派等中医药学术教材的活化利用,融入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等中医药教学体系。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或者支持开展多层次中医药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医药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中医药服务贸易,建设国家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支持有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境外开办中医医院、连锁诊所等机构,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力量建设中医药海外中心。

第四章 创新与融合发展

第二十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中医药产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发挥中医药的资源优势,加强中医药与养生保健、养老、旅游、体育等产业融合,推进中医药健康服务深度融合发展。

第二十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将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纳入科技创新规划,支持中医药科研平台建设。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中医药科技管理机制和科研评价体系,对中医药科研项目立项、评审、奖励给予扶持。

根据中医药发展规律和特点,加强中医药研究关键技术支撑平台和公共服务应用平台建设,推进中医药基础、临床研究和技术创新,提升中医药临床研究、转化研究和产业链创新融合研究水平。

设立市级中医药科技发展专项,鼓励各区、江北新区设立区级中医药科技发展专项。

第二十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托生物医药健康产业平台、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收集筛选、推广开发中药验方以及中药制品,促进传统中药的二次开发。

推动临床价值高的创新中药研发与产业化,培育现代化中药企业,发展中医药产业集群。支持中药生产企业进行技术集成和工艺创新,促进中药生产工艺标准化和现代化。

培育中药特色品牌,鼓励自主研发或者基于中医经典名方、验方、秘方、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等研发中药新药,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剂型改良已上市中药品种,并按照规定给予资金支持。

加强中药资源循环利用研究,对医疗机构、中药工业等产生的非药用部位、废弃物、副产物等实现高值化利用,推进中药产业绿色发展。

第二十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发展中药材规范化、生态化种植养殖,科学规划道地中药材种植养殖区域、规模,推进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建设。引导企业、中医医疗机构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投资中药材规模化生产。支持应用传统工艺炮制中药饮片,建立中药材、中药饮片生产流通追溯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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