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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条例(6)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可以为患者提供中药饮片代煎服务,或者委托具有相应条件的单位提供代煎服务。支持建设中药制剂联合配制中心,建立可追溯体系,推动区域中药制剂规模化、标准化发展。

中药饮片代煎服务质量管理规范由市中医药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支持研发中医预防、检测、诊断、保健、康复系列设备和中药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的智能设备;创新开发可穿戴、数字化、新型智能化的中医医疗器械;支持利用现代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创新开发中医健康辨识系统、智能中医体检系统等中医健康辨识与干预设备。

第三十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按照国家规定规范提供中医药养生保健等非医疗类健康服务,并在营业场所的明显位置公示其服务的非医疗属性。

支持建设以中医食疗养生为特色的餐饮服务企业。根据不同年龄、体质人群,结合传统时令节气、慢病防治等因素制定中医食疗养生配方。鼓励中医药科研机构、生产企业等开发中医食疗养生产品。中医食疗养生配方、产品等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三十一条支持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以品牌、技术、人才、管理等优势资源与民政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社会力量等开展合作,新建、托管、协作举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

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建立健康档案。

第三十二条挖掘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加强中医药旅游项目建设,开发中医药旅游线路。打造中医药特色街区、主题酒店等,建立温泉康养、森林疗养等旅游品牌,推动中医药旅游与乡村旅游、红色旅游、研学旅游等相结合。

第三十三条加强中医药体卫融合的创新发展,将中医传统功法融入全民健身活动。推进中医药参与运动康复、运动医学等项目建设,提供中医体质监测、体适能检测、体质健康检查、中医健康干预、传统运动干预、健身指导、赛事应急保障、运动处方干预等体卫融合服务。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中医药工作联席会议由卫生健康、发展和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绿化园林、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大数据管理、体育、医疗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组成,负责研究拟订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协调解决中医药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中医药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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