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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2013年8月30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3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2023年4月24日南京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2023年5月31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重点事项规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和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储存和使用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保障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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