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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11)

(三)近三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近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近一年内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其他应当实行重点监督检查的。

第四十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并纳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信用评价制度,根据生产经营单位信用情况进行分类监管,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四十五条  市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全市统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平台,对涉及安全生产的各类基础信息以及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管理、危险化学品全产业链管理、应急救援、事故调查与处理、行政执法、安全生产信用等信息资源进行优化整合和应用,提升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有关行业、领域的信息共享机制,按照规定汇聚、共享安全生产相关信息。

市政务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本市安全生产数据管理工作,建立安全生产数据归集、共享和开放工作评价机制,推进安全生产数据综合利用。

第四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下列安全风险防控工作:

(一)加强感知设备建设规划和运用;

(二)实行在线监管、远程监管、移动监管和智能预警等非现场监管;

(三)利用电子标签等对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钢瓶等进行识别和追溯;

(四)利用数字工具辨识安全风险、发现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并作为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和监督管理措施的重要依据;

(五)实现应急救援预案数字化,完善救援队伍、救援装备和物资、救援专家等信息数据库;

(六)其他安全风险防控工作。

第四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运用相关信息系统进行安全风险信息采集和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的,不替代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的主体责任,不作为追究安全生产执法责任的依据。

第四十八条  本市利用“互联网+”安全生产信息服务平台,提供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知识、安全生产专家服务和技术服务、安全生产技术产品、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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