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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5)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所有岗位从业人员公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教育培训,并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管理。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根据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的严重程度,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分级,按照风险等级建立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落实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生产区域显著位置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公布安全生产主要风险点、风险类别、风险等级、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型和后果、管控措施、管控责任人和应急措施。公告内容应当及时更新并建立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安全风险报告责任,通过相关信息系统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接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测、评估,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和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组织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等工作;加强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相关信息系统对接,并按照要求实时、准确、  完整地报送下列安全生产数据:

(一)安全生产基础情况数据;

(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数据;

(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数据;

(四)危险作业管理数据;

(五)其他应当报送的安全生产数据。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危险物品、城镇燃气等生产经营单位除报送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数据外,还应当按照要求报送重要部位、重点工艺装置感知数据、安全生产视频监控和预警数据。

相关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前款规定的数据报送的范围、要素和路径等制定指南或者规范。

第二十二条  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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