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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6)

保险机构应当强化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开展风险辨识评估、事故隐患排查、应急救援演练、安全管理培训、科技推广应用等事故预防工作,建立事故快速理赔和预赔付等机制。鼓励保险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开发和推广安全生产相关保险产品。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可以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生产诚信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可以采取调整工作岗位、安排合理休假、心理疏导、思想教育或者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培训等方式,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关怀,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第二十四条  本市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培育多元化服务主体。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等方式,支持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依法开展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咨询、培训等活动。鼓励中小微企业购买、运用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服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按照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程序依法开展活动,不得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报告、证明,对其提供的服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协会和其他相关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提供安全生产信息和管理、技术、培训等服务,推动行业领域诚信建设,引导促进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生产经营。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沟通合作机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重点事项规范

第二十六条  市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编制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适时调整。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投资审批、建设项目规划时,应当执行本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产业资源优势、自然环境条件、安全生产状况等因素,按照科学、合理、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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