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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 (10)

  (四)编制和完善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和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协调有关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或者参与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的事故调查处理,协助做好事故善后工作,督促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指导督促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参与或者组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保障职工安全与健康。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交安全生产履职报告。

  第三十九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

  (二)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专职安全员队伍能力建设;

  (三)督促专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相应的职责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能,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四)监督、检查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

  (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规定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职权予以处理或者按照有关规定报告、移送。

  第四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要求,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计划,明确监督检查的对象、频次和内容。

  中央及省属企业在本市设立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由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属国有企业在本市设立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应急管理部门制定的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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