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 (11)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的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报送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二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开展安全宣讲、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社会组织实施等方式,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其他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供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的服务。

  第四十三条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急管理规划等规划时,应当综合考虑安全防控需要,实行地上地下空间统筹和一体化提升改造,推进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

  在国土空间规划禁止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的区域内,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由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调整;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本市危险化学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由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安全距离以及周边防护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在居民区(楼)、学校、医院、集贸市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周边,具有审批职责的部门批准设置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和储存场所时,应当确保满足安全距离要求。

  高压输电线、油气输送管道、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距离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对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拆除或者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

  第四十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立数据资源平台,汇总、分析安全风险信息,绘制、更新安全风险分布图。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安全风险分布图及时跟踪风险变化情况,对新风险、新情况及时编制安全管理标准或者规范,完善风险防控措施。

  第四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业、领域和重点监管单位定期开展安全风险报告工作,加强研究、分析,推进风险防控信息交流和成果运用,强化源头治理和安全防控,并利用互联网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事故隐患和监管执法等数据的交流共享和运用拓展,开展下列数字化安全风险防控:

  (一)加强感知设备建设规划和运用;

  (二)实行在线监管、远程监管、移动监管和智能预警等非现场监管;

总共17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