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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 (12)

  (三)利用信息标识等对危险化学品、液化气气瓶等进行识别和追溯;

  (四)利用数字工具辨识安全风险、发现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并作为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和监管措施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七条 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部门,制定本市禁止、限制、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全过程监管信息系统,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废弃处置等各环节进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和监控,并实现企业、监管部门以及应急救援相关部门之间信息互联互通,实行全链条管理。

  第四十八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对重大危险源监控异常情形进行提示、汇总和分析,并加强运用监督管理。

  公安、生态环境、市政园林、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共享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有关信息。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督办制度,形成重大事故隐患登记、督办、销号机制,明确整改责任主体、责任期限和督办部门。

  第五十条 对于非生产经营单位原因所导致且短时期内难以消除的事故隐患,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计划督促治理,并落实治理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治理资金。

  第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机构实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的原则,根据领导干部的岗位职责、责任清单、履职情况、履职条件等因素确定相应责任。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将安全生产纳入高质量发展考核体系,督促有关部门和地区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在对所属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年度考核时,应当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作为相关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应急管理等部门,对其负责管理的国有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国有企业绩效考核。

  市、县级市、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市、县级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对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未完成重要安全生产任务或者辖区内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较大影响的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企业负责人进行提醒、告诫、促进整改的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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