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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 (13)

  第五十三条 县级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季度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派出机关(机构)的人民政府提交安全生产履职报告。

  第五十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执法检查跨部门协同配合,建立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增强执法合力。

  应急管理部门可以统筹调用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建立异地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机制,加强安全生产执法。

  

第四章 安全生产社会共治

  第五十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引导社会各方参与安全生产共治,培育安全文化,增强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依法维护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

  第五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有关部门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将安全知识普及纳入国民教育,建立完善学校安全教育和高危行业职业安全教育体系,将安全生产纳入相关技能考核和就业培训内容。

  报刊、广播、电视、门户网站等媒体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公益宣传,适时免费刊播安全生产公益广告,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五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和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

  第五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对所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按照优化营商环境的规定采取差异化管理措施。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后,应当按照规定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并及时将相关处罚信息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

  第五十九条 相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第六十条 有关协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在制定标准、提供培训、场景推广运用、配合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监测等方面开展工作,促进行业安全生产水平提升。

  第六十一条 鼓励中介服务机构采取多种形式提升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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