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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 (14)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会同有关行业组织,推动建立相关指导、评价和公开机制,及时互相通报有关中介服务机构的行政监管和服务评价信息。

  第六十二条 鼓励大型企业集团、连锁经营企业制定安全生产企业标准,在选择供应商和合作方时,综合考量供应商、合作方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水平以及风险管控情况,带动上下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升。

  第六十三条 建立保险机构参与事故防控机制。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结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诚信等情况,确定保险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建立事故快速理赔及预赔服务机制,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服务水平。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应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需求的个性化保险产品。

  第六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的,可以通过政府公共服务热线或者网站、来信来访等方式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完善受理、核查、处理、移送、答复、奖励、统计工作规范,及时处理举报投诉,并对举报投诉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其合法权益,对查证属实的投诉举报线索按照规定给予投诉举报人奖励。

  

第五章 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六十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强化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可以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救援内容、物资装备、日常管理、培训考核、补贴补助、保险保障等有关事项。

  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第六十六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采取专项储备、协议储备等相结合的方式,分级储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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