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 (15)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和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按照职责组织制定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至少两年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第六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开展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化学品泄漏应急处置桶、吸附棉(垫)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岗位应急处置卡,开展从业人员岗位应急知识教育和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能培训。

  第六十九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结束后,组织单位应当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

  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应当分析存在问题、提出修订意见。

  第七十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按照规定处置,并于一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发生肢体残废、容貌损毁、听觉、视觉和其他器官功能丧失或者其他对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一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七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险救援,同时告知同级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和工会等相关单位,并及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协调事故救援,实施集中统一指挥,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七十二条 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地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

  市有关部门负责监管的建设工程项目、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监管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履行出资人义务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一般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或者由其授权、委托的有关部门负责调查。

总共17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