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 (3)
第九条 对在下列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二)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三)参加抢险救护;
(四)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与先进管理经验;
(五)依法应当予以表彰、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依法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相关操作规程,逐级、逐岗位予以督促落实、保证执行:
(一)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奖惩制度;
(二)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三)安全生产投入及费用管理制度;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五)场所、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六)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八)危险作业及变更管理制度;
(九)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
(十)重大危险源评估、管理制度;
(十一)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
(十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十三)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制度;
(十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制度。
小型、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针对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制定包括前款规定内容的综合性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贯穿于生产经营全过程,建立健全包括主要负责人和所有从业人员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一岗一责,并进行公示。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责任内容和考核标准;
(二)辨识本单位各安全风险点并落实专门人员管控;
(三)监督考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资金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专门用于安全生产的技术项目、设施和设备,宣传、教育培训和奖励,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管理,应急救援器材、物资的储备,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方面,保障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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