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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 (5)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应当计入从业人员总数。

  第十六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相关专业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重大安全生产技术项目实施、安全生产各项投入等情况;

  (二)督促落实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措施;

  (三)督促检查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对在岗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新进、换岗或者离岗六个月以上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按照规定进行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安全操作基本技能和安全技术基础知识,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以及其他需要掌握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应当注重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相结合。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风险辨识管控,落实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分类分级风险管控措施,并向从业人员公布安全生产主要风险点、风险类别、风险等级、管控措施和应急措施。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安全风险网上报告系统履行安全生产风险报告义务。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重大危险源备案;

  (二)建立运行管理档案,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

  (三)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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