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 (6)

  (四)定期进行安全评估;

  (五)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

  (六)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测和安全评估。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排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并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分析、记录;对难以立即消除的事故隐患,应当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制定整改方案,并落实措施、责任人、期限、资金和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并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通过文字、图像等方式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愿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激励措施,支持和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第二十四条 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鼓励城市综合体、商场、网吧、公共娱乐场所、商品交易市场、公用高层建筑等场所的所有权人或者经营单位,使用电梯、瓶装液化石油气、大型游乐设施的单位,以及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单位等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雇佣他人提供劳务或者接受其他单位委托培训人员从事作业活动的,应当对其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危险作业的,应当确认其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资质;相关作业在本单位进行的,应当书面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告知危险因素,并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场所出租给其他单位,并和租赁单位在同一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安全生产职责、各自管理的区域范围;

  (二)出租场所的基本情况和安全生产要求;

总共17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