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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 (8)

  (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参加应急演练,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报告并按照规定处置,紧急撤离时服从现场统一指挥;

  (五)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从事爆破、吊装、高处作业、有限(受限)空间作业、临近油气输送管道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大型检修以及涉及危险物品的场所动火和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

  (二)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

  (三)违规在实验室研发阶段批量生产危险化学品;

  (四)伪造、故意使用虚假工艺文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管理台账等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资料;

  (五)使用报废或者应当报废的设施、设备、产品;

  (六)将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设在同一座建筑物内;

  (七)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发放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对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一)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

  (二)对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建议;

  (三)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建议生产经营单位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及时研究并答复、处理;没有建立工会的,应当推举至少一名从业人员作为安全生产代表,参与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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