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 (9)
(一)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发布安全生产信息;
(二)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
(三)指导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四)统筹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信息化建设、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五)落实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完善执法体系,实行派驻执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应急管理部门可以聘用技术检查员提供专业技术支持,聘任社会监督员对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一)建立安全生产监督行政执法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情况,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情况进行检查;
(三)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四)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机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五)编制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完善安全生产诚信体系、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制度;
(六)制定和完善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和善后处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前款所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指应急管理、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宗、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园林、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广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体育、粮食和储备、人民防空、邮政等部门。
第三十七条 科技、财政、商务、气象等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行业、领域管理;
(二)协调解决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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