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数字化转型促进条例
(2023年4月26日无锡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3年5月31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数字技术创新与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章 经济数字化转型
第四章 生活数字化转型
第五章 治理数字化转型
第六章 数字生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数字化转型,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实现高效能治理,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化转型标杆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数字化转型,以及为数字化转型提供支撑保障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数字化转型应当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方向,推进数字技术在经济、生活、治理等领域融合应用,整体驱动生产、生活、治理方式变革和效率提升。
第三条 数字化转型应当坚持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理念,遵循创新引领、数据赋能、开放融合、系统推进、绿色低碳、安全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数字化转型工作的领导,将数字化转型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数字化转型投入,制定数字化转型工作行动方案,建立议事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数字化转型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数字化转型议事协调机制,按照职责和地区发展实际,推动本行政区域数字化转型工作。
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数字化转型工作。
网信、工业和信息化、政务服务管理等部门和城市运行管理、城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推进数字化转型相关工作。
第六条 参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粤港澳大湾区数字化转型创新协同合作,推动构建数字化转型区域协调发展体系。
第七条 支持运用数字化方式提升科技创新、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生态环境、人文交流等领域国际化水平。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自主创新发展,积极参与促进数字化转型工作,形成开放合作、多元化参与的社会协同机制。
第二章 数字技术创新与基础设施建设
第九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数字技术创新,促进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推动数字基础设施统筹部署、协调布局、一体建设、迭代升级、融通运用和普惠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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